公共危險等114年度交訴字第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5
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凱翔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同案被告張家豪(所涉本案犯嫌,另外審
結)於民國112年10月2日16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大貨車搭載其子即被告張凱翔,因自認前方由告訴人
黃裕淳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龜速行駛、無故驟
然減速阻擋渠等行進而心生不滿,途經彰化縣○○鄉○○○0段000
號前時,張家豪無視告訴人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基於強制
、公共危險之犯意,駕駛上揭大貨車駛越分向限制線逆向侵
入對向車道、強行超越告訴人所駕駛車輛,再向右急切斜擋、
停在告訴人之車輛前,迫使告訴人為避免碰撞而向右偏離緊急
煞停。雙方停車後,被告張凱翔立即下車,基於傷害之犯意
,徒手毆打下車察看之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臉部挫傷合併
擦傷、左側肩部擦傷及左側背部擦傷、右側前臂擦傷、右側
大腳趾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張凱翔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張凱翔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黃裕淳
具狀撤回告訴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薰勻
114年度交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5
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凱翔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同案被告張家豪(所涉本案犯嫌,另外審
結)於民國112年10月2日16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大貨車搭載其子即被告張凱翔,因自認前方由告訴人
黃裕淳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龜速行駛、無故驟
然減速阻擋渠等行進而心生不滿,途經彰化縣○○鄉○○○0段000
號前時,張家豪無視告訴人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基於強制
、公共危險之犯意,駕駛上揭大貨車駛越分向限制線逆向侵
入對向車道、強行超越告訴人所駕駛車輛,再向右急切斜擋、
停在告訴人之車輛前,迫使告訴人為避免碰撞而向右偏離緊急
煞停。雙方停車後,被告張凱翔立即下車,基於傷害之犯意
,徒手毆打下車察看之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臉部挫傷合併
擦傷、左側肩部擦傷及左側背部擦傷、右側前臂擦傷、右側
大腳趾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張凱翔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張凱翔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黃裕淳
具狀撤回告訴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薰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