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田雅雯

被 告 顏莉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2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21號),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然
原告前已具狀陳明欲移送至本院民事庭等語,爰依前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