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邱育薇
被 告 魏思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16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嗣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
交易字第16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並未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邱育薇
被 告 魏思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16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嗣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
交易字第16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並未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