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114年度易字第8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新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085
、9905、9906、111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新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補充更正為後列附表,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鄭新復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
竊盜未遂罪;就附表編號2、3、4、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雖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及執行之紀錄,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累犯之要件,然本院審酌
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案之犯罪情節、型態、侵害法益、罪質及
社會危害程度均迥然相異,前案與本案間亦無關聯性,尚難
以被告曾犯前開案件之事實,逕自推認其具有特別之重大惡
性,或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等教化上之特殊原因,而有加重
其刑之必要,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裁量
不予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
竟貪圖私利,任意以上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法治
觀念,漠視他人財產法益,危害社會治安,應予非難,另衡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再考量其前有因公共危險、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不佳,再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各次竊取財物之價值及情節,復參酌其於本院審理
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82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及就
附表編號1、3、4、5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
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有
其他案件尚在審理中或可合併定執行刑,為減少不必要之重
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所犯
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
被告本案竊得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且
未返還被害人或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附表編號2部分竊得購物車1臺
,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偵11105卷
第81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庸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①犯罪時間 ②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朱豈生(編號2提告) ①114年2月20日16時59分許 ②彰化縣○○鎮○○路000號大田生鮮超市 被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朱豈生管領之起瓦士威士忌4500ML1瓶、金門酒廠71週年紀念高粱酒700ML1瓶、金門酒廠70週年紀念高粱酒700ML1瓶、白沙屯庇印紀念酒500ML1瓶、金門雙金紀念酒750ML1瓶、燦耀金春金門高粱酒750ML1瓶、詩貝總裁威士忌1000ML1瓶【總價值新臺幣(下同)3萬3,723元】,嗣被告欲將商品推出店外時,為店員察覺而未遂,經警於彰化縣田中鎮斗中路2段299巷逮捕被告,並扣得上述商品(均已發還)。 證人即被害人朱豈生於警詢時之證述、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擷圖、扣案物品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圖、職務報告 鄭新復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①114年2月15日16時25分許 ②彰化縣○○鎮○○路000號大田生鮮超市 被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朱豈生管領之戰酒黑金龍金箔酒3.6公升3瓶、皇家禮炮3公升1瓶、軒尼斯VSOP3公升1瓶、購物車1臺(總價值13萬3,995元),將上列物品放置於購物車內後,未經結帳即步出店外,於彰化縣田中鎮中州路與民族路口搭乘不知情之計程車司機曾柏愷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店員察覺商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於彰化縣田中鎮中州路與民族街口扣得購物車1臺(已發還)。 證人即被害人朱豈生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賴宜芳及曾柏愷於警詢時之證述、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擷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鄭新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戰酒黑金龍金箔酒3.6公升參瓶、皇家禮炮3公升壹瓶、軒尼斯VSOP3公升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曾千育 ①114年2月6日17時24分許 ②彰化縣○○鎮○○路000號之101文具天堂 被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曾千育所管領之「不想生病就搞定自律神經」書本1本、計算機1臺、毛筆1枝、地圖1張(總價值829元),手持上述物品未經結帳旋即離去,經曾千育清點時發現商品短缺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證人即被害人曾千育於警詢時之證述、委託書、監視器影像擷圖 鄭新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不想生病就搞定自律神經」書本壹本、計算機壹臺、毛筆壹枝、地圖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李儀芳(提告) ①114年1月26日13時21分許至13時40分許 ②彰化縣○○鎮○○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田中店 被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儀芳所管領之梨花院韓式泡菜(玻璃罐)1罐、馬玉山黑芝麻糊30克12入、桂格紫米山藥大燕麥片700克、光泉頂級鮮奶優格原味1個、華盛頓富士蘋果1粒、祕魯藍莓1盒、板豆腐1盒、青江白菜1包、芋香核桃歐包-大盛1個、老鷹紅豆銅鑼燒1盒(總價值816元)後,未經結帳旋即步出店外離去,經警獲報循線查悉上情。 證人即告訴人李儀芳於警詢時之證述、112800全聯實業(股)公司田中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監視器影像擷圖 鄭新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梨花院韓式泡菜(玻璃罐)壹罐、馬玉山黑芝麻糊30克12入、桂格紫米山藥大燕麥片700克、光泉頂級鮮奶優格原味壹個、華盛頓富士蘋果壹粒、祕魯藍莓壹盒、板豆腐壹盒、青江白菜壹包、芋香核桃歐包-大盛壹個、老鷹紅豆銅鑼燒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①114年2月19日12時38分許至12時47分許 ②彰化縣○○鎮○○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田中店 被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儀芳所管領之白鶴香甜柚子酒1瓶、愛之味鮮採紅芭樂綜合果汁1瓶、莓好時光1盒、草蝦1盒、祕魯精選藍莓1盒、日本青森蜜富士蘋果1盒、豬五花肉條1塊(總價值1,364元)後,未經結帳旋即步出店外離去,經警獲報循線查悉上情。 鄭新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白鶴香甜柚子酒壹瓶、愛之味鮮採紅芭樂綜合果汁壹瓶、莓好時光壹盒、草蝦壹盒、祕魯精選藍莓壹盒、日本青森蜜富士蘋果壹盒、豬五花肉條壹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度易字第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新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085
、9905、9906、111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新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補充更正為後列附表,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鄭新復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
竊盜未遂罪;就附表編號2、3、4、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雖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及執行之紀錄,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累犯之要件,然本院審酌
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案之犯罪情節、型態、侵害法益、罪質及
社會危害程度均迥然相異,前案與本案間亦無關聯性,尚難
以被告曾犯前開案件之事實,逕自推認其具有特別之重大惡
性,或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等教化上之特殊原因,而有加重
其刑之必要,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裁量
不予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
竟貪圖私利,任意以上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法治
觀念,漠視他人財產法益,危害社會治安,應予非難,另衡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再考量其前有因公共危險、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不佳,再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各次竊取財物之價值及情節,復參酌其於本院審理
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82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及就
附表編號1、3、4、5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
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有
其他案件尚在審理中或可合併定執行刑,為減少不必要之重
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所犯
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
被告本案竊得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且
未返還被害人或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附表編號2部分竊得購物車1臺
,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偵11105卷
第81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庸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①犯罪時間 ②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朱豈生(編號2提告) ①114年2月20日16時59分許 ②彰化縣○○鎮○○路000號大田生鮮超市 被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朱豈生管領之起瓦士威士忌4500ML1瓶、金門酒廠71週年紀念高粱酒700ML1瓶、金門酒廠70週年紀念高粱酒700ML1瓶、白沙屯庇印紀念酒500ML1瓶、金門雙金紀念酒750ML1瓶、燦耀金春金門高粱酒750ML1瓶、詩貝總裁威士忌1000ML1瓶【總價值新臺幣(下同)3萬3,723元】,嗣被告欲將商品推出店外時,為店員察覺而未遂,經警於彰化縣田中鎮斗中路2段299巷逮捕被告,並扣得上述商品(均已發還)。 證人即被害人朱豈生於警詢時之證述、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擷圖、扣案物品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圖、職務報告 鄭新復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①114年2月15日16時25分許 ②彰化縣○○鎮○○路000號大田生鮮超市 被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朱豈生管領之戰酒黑金龍金箔酒3.6公升3瓶、皇家禮炮3公升1瓶、軒尼斯VSOP3公升1瓶、購物車1臺(總價值13萬3,995元),將上列物品放置於購物車內後,未經結帳即步出店外,於彰化縣田中鎮中州路與民族路口搭乘不知情之計程車司機曾柏愷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店員察覺商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於彰化縣田中鎮中州路與民族街口扣得購物車1臺(已發還)。 證人即被害人朱豈生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賴宜芳及曾柏愷於警詢時之證述、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擷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鄭新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戰酒黑金龍金箔酒3.6公升參瓶、皇家禮炮3公升壹瓶、軒尼斯VSOP3公升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曾千育 ①114年2月6日17時24分許 ②彰化縣○○鎮○○路000號之101文具天堂 被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曾千育所管領之「不想生病就搞定自律神經」書本1本、計算機1臺、毛筆1枝、地圖1張(總價值829元),手持上述物品未經結帳旋即離去,經曾千育清點時發現商品短缺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證人即被害人曾千育於警詢時之證述、委託書、監視器影像擷圖 鄭新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不想生病就搞定自律神經」書本壹本、計算機壹臺、毛筆壹枝、地圖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李儀芳(提告) ①114年1月26日13時21分許至13時40分許 ②彰化縣○○鎮○○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田中店 被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儀芳所管領之梨花院韓式泡菜(玻璃罐)1罐、馬玉山黑芝麻糊30克12入、桂格紫米山藥大燕麥片700克、光泉頂級鮮奶優格原味1個、華盛頓富士蘋果1粒、祕魯藍莓1盒、板豆腐1盒、青江白菜1包、芋香核桃歐包-大盛1個、老鷹紅豆銅鑼燒1盒(總價值816元)後,未經結帳旋即步出店外離去,經警獲報循線查悉上情。 證人即告訴人李儀芳於警詢時之證述、112800全聯實業(股)公司田中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監視器影像擷圖 鄭新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梨花院韓式泡菜(玻璃罐)壹罐、馬玉山黑芝麻糊30克12入、桂格紫米山藥大燕麥片700克、光泉頂級鮮奶優格原味壹個、華盛頓富士蘋果壹粒、祕魯藍莓壹盒、板豆腐壹盒、青江白菜壹包、芋香核桃歐包-大盛壹個、老鷹紅豆銅鑼燒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①114年2月19日12時38分許至12時47分許 ②彰化縣○○鎮○○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田中店 被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儀芳所管領之白鶴香甜柚子酒1瓶、愛之味鮮採紅芭樂綜合果汁1瓶、莓好時光1盒、草蝦1盒、祕魯精選藍莓1盒、日本青森蜜富士蘋果1盒、豬五花肉條1塊(總價值1,364元)後,未經結帳旋即步出店外離去,經警獲報循線查悉上情。 鄭新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白鶴香甜柚子酒壹瓶、愛之味鮮採紅芭樂綜合果汁壹瓶、莓好時光壹盒、草蝦壹盒、祕魯精選藍莓壹盒、日本青森蜜富士蘋果壹盒、豬五花肉條壹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