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114年度易字第9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聖程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
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聖程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8月13日執行
完畢出監。竟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3年4月
8日18時50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市○○街00號之住處前,
持物品砸毀告訴人梁皓鈞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右後車窗及右後車門毀損
喪失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對被告提出毀損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而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57條
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
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4年度
員司刑簡移調字第13號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所提出之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