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賴佩怡

被 告 蔡佳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3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張亦忱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