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陳昱臻


被 告 DINH QUANG DA(越南籍,中文名:丁光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上字第73號)
,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