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陳昱臻


被 告 DINH QUANG DA(越南籍,中文名:丁光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上字第73號)
,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
國115年3月24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所記載之法院組織,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有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原因,應移送本院民事
庭,惟原裁定正本之法院組織欄誤載為附表一所示,應更正
為如附表二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附表一: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王義閔          法 官許淞傑          法 官巫美蕙

附表二: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王義閔          法 官鮑慧忠          法 官巫美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