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林志忠
被 告 江智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6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