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魏○○
被 告 吳○○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