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廖素枝

被 告 蕭俊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簡字第8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