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鄭郁珊
被 告 賴穎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4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簡字第241號刑事簡
易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在案,有前揭刑事判決書可佐,故原告
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惟查,被告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4123元給原告,已全額賠
償原告之損害,此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被告提出之
匯款資料可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萬41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鄭郁珊
被 告 賴穎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4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簡字第241號刑事簡
易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在案,有前揭刑事判決書可佐,故原告
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惟查,被告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4123元給原告,已全額賠
償原告之損害,此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被告提出之
匯款資料可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萬41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