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王美鳳
被 告 林芷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0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
法所定「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
辯論程序,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
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
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
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方得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0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業於民國114年5月7日判決在案,至今未經上訴等情,有該
案判決書、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參。而原告係於
該案判決終結後,始於同年月8日上午10時許具狀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載日期為同年月7日),此有本院收
狀章戳蓋於其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附卷可憑,依上
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件: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王美鳳
被 告 林芷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0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
法所定「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
辯論程序,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
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
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
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方得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0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業於民國114年5月7日判決在案,至今未經上訴等情,有該
案判決書、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參。而原告係於
該案判決終結後,始於同年月8日上午10時許具狀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載日期為同年月7日),此有本院收
狀章戳蓋於其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附卷可憑,依上
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