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吳尚儒
被 告 游崇漢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