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林亞凡

被 告 林逸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11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