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4號
原 告 邱士軒
被 告 張凱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刑事案號:114年度簡字第1
1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