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許美足
被 告 黃啟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1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