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游茗壹
被 告 蔡豐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6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豐吉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游茗壹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游茗壹
被 告 蔡豐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6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豐吉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游茗壹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