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吳泯樺
被 告 蕭文逸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26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文逸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吳泯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