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7號
原 告 邱博源
被 告 謝乙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5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7號
原 告 邱博源
被 告 謝乙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5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