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51號
原 告 吳朝木
被 告 黃琴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45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