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張瀞文
被 告 NGUYEN VAN HUNG(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
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
序,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
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
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
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須待該案件經提起上訴後,始得再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是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
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前為之,始為合法。
二、查被告NGUYEN VAN HUNG(中文姓名:阮文雄)被訴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日以以簡易判
決處刑而終結,原告於114年2月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日期及本院
收狀戳記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
駁回。又上開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
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依法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
訴訟途徑向本院民事庭起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張瀞文
被 告 NGUYEN VAN HUNG(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
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
序,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
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
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
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須待該案件經提起上訴後,始得再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是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
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前為之,始為合法。
二、查被告NGUYEN VAN HUNG(中文姓名:阮文雄)被訴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日以以簡易判
決處刑而終結,原告於114年2月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日期及本院
收狀戳記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
駁回。又上開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
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依法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
訴訟途徑向本院民事庭起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