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王朝榮

被 告 蔡義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