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78號
原 告 楊金明

被 告 謝明福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78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