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95號
原 告 顏府民
被 告 鐘百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527號),經上列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