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李建良
被 告 李承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15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