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蔡世華

訴訟代理人 張嘉育律師
被 告 何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勞安簡
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