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114年度簡字第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敬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896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敬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理 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酒後持刀恫嚇被害人,作勢要攻擊被害人,致被
害人畏懼不安,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動
機、手段、犯後坦持犯行之態度、所生危害、生活狀況及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前因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交簡
字第221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執
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
院審酌檢察官於聲請書中已具體指出累犯之證據方法,被告
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
於上開前案刑期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案之罪,可認其對刑
罰反應力薄弱,兼衡其前、後之犯罪情節均因酒後所犯,顯
未思悔悟,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
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
情事,故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114年度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敬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896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敬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理 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酒後持刀恫嚇被害人,作勢要攻擊被害人,致被
害人畏懼不安,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動
機、手段、犯後坦持犯行之態度、所生危害、生活狀況及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前因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交簡
字第221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執
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
院審酌檢察官於聲請書中已具體指出累犯之證據方法,被告
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
於上開前案刑期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案之罪,可認其對刑
罰反應力薄弱,兼衡其前、後之犯罪情節均因酒後所犯,顯
未思悔悟,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
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
情事,故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