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114年度聲字第12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謹碩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
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規定明確。經查,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
案,有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係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其所犯上開數罪,已具狀請求檢
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
戊)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
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
許。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
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
犯罪情節,並衡酌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秩序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26日 113年7月3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36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52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403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965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9日 114年6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403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965號 確定日期 114年7月9日 114年7月23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