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黃漢智
被 告 劉嘉緯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嘉緯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黃漢智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黃漢智
被 告 劉嘉緯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嘉緯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黃漢智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