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114年度金簡字第2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葦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4429、18524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3年度金訴字
第680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建葦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
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調解筆錄內容履行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吳建葦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將可供詐欺集團收取詐騙
款項以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
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民國113年5月13日12時9
分前某日時許及113年5月19日16時7分前某日時,在統一超
商巨峰門市,以交貨便之方式,將其所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及其不知情未成年子
女吳○叡(000年00月生)名下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寄出與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收受,
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提款卡密碼提供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
「廖雅萱」之某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使
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
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對附表一所示之謝佳霓、康郁君、邱宏
楷、鍾如芬、陸彥妤、蘇竑森、黃靖玫、藍昱奇、張嘉杰、
湯雅任、陳麗琴、羅培珊、馮為倫、曾祥恩、賴叡含、黃立
杰、游崴名、羅煜凱、林家亘、楊育亭、許育萁、魏進發、
蔡仲杰、李文洲、劉仁勇、葉詠詩、林哲亘、李承諺、徐佑
安、戴良夙、陳冠旭、張婉琪、蔡忠軒、曾佳文、徐韻婷等
人實施如附表一所示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
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匯出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
空,而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嗣
如附表一所示謝佳霓等人等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告訴人謝佳霓、康郁君、邱宏楷、鍾如芬、陸彥妤、
蘇竑森、黃靖玫、張嘉杰、湯雅任、陳麗琴、羅培珊、曾祥
恩、賴叡含、黃立杰、游崴名、林家亘、楊育亭、許育萁、
魏進發、蔡仲杰、李文洲、劉仁勇、葉詠詩、林哲亘、李承
諺、徐佑安、戴良夙、陳冠旭、張婉琪、蔡忠軒、曾佳文、
徐韻婷、證人即被害人羅煜凱、藍昱奇、馮為倫於警詢之證
述。
㈡附表一證據欄所載各項證據。
㈢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暨交易往來明細。
㈣被告吳建葦與LINE暱稱「廖雅萱」之文字對話紀錄。
㈤被告吳建葦於警詢、偵查及準備程序中之供述及自白。
三、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
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本案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於
同年8月2日生效,關於修正前洗錢法第14條第3項所規定「
(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之科刑限制,因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取財罪,而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
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最
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
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
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修正前一般
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再者,
一般洗錢罪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為「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即現行洗錢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則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現行洗錢防制
法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
至於犯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及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同以被告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為前提,現行法之規定並增列「如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等限制要件。
㈡查本案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又被告於偵查中已就其本案有寄出前述7個銀行
帳戶之提款卡並提供密碼予他人等主要犯罪事實為承認之肯
定供述,嗣於本院審判中亦自白犯行並為認罪之答辯,已於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案幫助洗錢犯行,亦無證據可認被告
有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是被告除得適用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外,不論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或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均符合減輕其刑
之要件,且刑法第30條第2項係「得減」並非「必減」,從
而本案若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處斷
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5日以上6年11月以下,但其最高刑度不
得逾有期徒刑5年(因受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之限制),若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罪,其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1月15日以上4年11月以下,
經比較之結果,應認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應一體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
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
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行為而助成正犯實施詐欺及洗錢犯行,侵
害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提供帳戶,對他人犯洗錢罪之行為提供助力,僅屬幫助
犯,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
㈣爰審酌被告造成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受有財產權侵害之程度
,並考量被告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責難性較小,及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無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
如附表二所示),衡以其自述科技大學畢業,沒有專門技術
或證照,已婚,並育有1名子女現就讀國小五年級,目前被
告自己一個人住在父母留下的房屋裡,小孩跟太太則搬去外
面住,被告目前在工廠工作,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31
,800元,收入均用於自己的生活開銷及賠償本案各被害人,
不用負擔小孩的生活費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被害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
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復已
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詳如附表二所示),其雖未能就全
部之被害人均達成和解或調解成立,然被告已表達願意調解
之意願,就與被告調解成立之被害人中,除被害人游崴名、
蔡仲杰外,被告均承諾就各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額全額賠償,
足見被告已盡力彌補自己所犯錯誤,堪認確有悔意,諒被告
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
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載期間,以啟自新。
再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
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
款亦有明文,為確保被告能確實履行與各被害人之調解內容
,併諭知被告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調解筆錄內容向附表二所
示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六、沒收: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未因本案獲有報酬,此外亦無證
據可認被告有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規
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於113年7月31日
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應即適用裁判時即現行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犯第19條之洗錢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修正理由以:「考量澈底阻斷
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
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
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
可知新修正之沒收規定係為避免查獲犯罪行為人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卻因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
合理情況,才藉由修法擴大沒收範圍,使業經查獲之洗錢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又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
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
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
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
則相關規定之必要。查附表一各被害人遭詐欺而分別轉帳至
被告所交付之如附表一所示各帳戶內,該些款項均為被告本
案所犯洗錢罪之財產上利益,惟被告僅為幫助犯,並未經手
上開洗錢之財產上利益,被告就該等款項不具有事實上之管
領處分權限,且並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
若就本案洗錢標的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依卷內所附交易往來明細所載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謝佳霓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2日23時前某日時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李麗珍」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嗣於113年5月12日23時許,因謝佳霓欲購買商品而與之取得聯繫,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謝佳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 12時10分許 1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FACEBOOK暱稱「李麗珍」張貼之販售商品貼文、與「李麗珍」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13年5月13日12時47分許 2,900元 2 康郁君(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9日某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張貼徵求家庭代工廣告貼文,再以FACEBOOK暱稱「朱小玉」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湯文雅」與康郁君取得聯繫,向其誆稱可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康郁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2時20分許 5,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湯文雅」、FACEBOOK暱稱「朱小玉」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3 邱宏楷(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某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劉彩鳳」張貼販售商品貼文,並與邱宏楷取得聯繫,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邱宏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2時25分許 2萬9,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豐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FACEBOOK暱稱「劉彩鳳」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4 鍾如芬(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某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賴柏同」張貼販售門票貼文,並與鍾如芬取得聯繫,向其佯稱須先付訂金云云,致鍾如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3時57分許 6,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與FACEBOOK暱稱「賴柏同」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5 陸彥妤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5時許,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Chunchun Shen」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嗣因陸彥妤欲購買商品而與陸彥妤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陸彥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5時14分許 6,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FACEBOOK暱稱「Chunchun Shen」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6 蘇竑森(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5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Chunchun Shen」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嗣因蘇竑森欲購買商品而與蘇竑森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蘇竑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 15時32分許 6,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FACEBOOK暱稱「Chunchun Shen」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7 黃靖玫(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2日某時許,在手機遊戲「全明星街球派對」佯稱欲購買黃靖玫丈夫張家毓之遊戲帳號,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罵」與張家毓取得聯繫,向其誆稱系統偵測失誤、帳戶遭到凍結,須轉帳解凍帳號云云,致張家毓陷於錯誤,指示黃靖玫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5時35分許 1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TM交易明細表影本 8 藍昱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5時50分前某日時許,在手機遊戲「鬼滅:獵鬼人集結」佯稱欲購買藍昱奇之遊戲帳號,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情」與藍昱奇取得聯繫,向其誆稱要使用假遊戲交易平台「YES24」網站完成交易,又向藍昱奇佯稱輸入提款帳號錯誤,導致交易金額遭凍結,須匯款解凍云云,致藍昱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5時50分許 1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與LINE暱稱「陳情」及與「YES24」網站「在線客服」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9 張嘉杰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前某日時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劉彩鳳」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因張嘉杰欲購買商品而與張嘉杰取得聯繫,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張嘉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5時57分許 1萬4,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FACEBOOK暱稱「劉彩鳳」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0 湯雅任(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5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Chunchun Shen」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嗣因湯雅任欲購買商品而與湯雅任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湯雅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5時59分許 1萬2,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FACEBOOK暱稱「Chunchun Shen」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1 陳麗琴(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5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Chunchun Shen」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因陳麗琴欲購買商品而與陳麗琴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陳麗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6時13分許 6,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FACEBOOK暱稱「Chunchun Shen」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2 羅培珊(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2日22時24分許前某日時,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李承霈」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嗣於113年5月12日22時24分許,因羅培珊欲購買商品而與羅培珊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羅培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 16時15分許 8,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FACEBOOK暱稱「李承霈」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13年5月13日18時58分許 4,000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13 馮為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0日某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Leo You」向馮為倫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商品,惟無法在統一超商賣貨便下單,又傳送假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連結予馮為倫,再假冒客服人員向馮為倫誆稱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玉如」假冒第一銀行專員,向馮為倫誆稱須依指示匯款才能開通服務云云,致馮為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6時26分許 9,987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FACEBOOK暱稱「Leo You」、與假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及與LINE暱稱「陳玉如」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13年5月13日16時28分許 1,123元 113年5月13日16時30分許 2,888元 14 曾祥恩(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1日某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Sun Gangai」張貼租屋廣告貼文,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 book」與曾祥恩取得聯繫,向其佯稱須匯款兩個月押金作為訂金云云,致曾祥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7時1分許 2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LINE暱稱「林 book」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5 賴叡含(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2日21時許,在手機遊戲「異世界奇妙生活」佯稱欲購買賴叡含之遊戲帳號,再向其誆稱要使用假遊戲交易平台「GAMIVO」網站完成交易,又向賴叡含佯稱操作錯誤,資金遭凍結,須儲值解凍云云,致賴叡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7時2分許 2萬2,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GAMIVO」網站「官方在線客服」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6 黃立杰(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7時19分前某日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STEVEN BAUM」張貼租屋廣告貼文,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ancy」與黃立杰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先匯款訂金可優先看房云云,致黃立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7時19分許 1萬3,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Nancy」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7 游崴名(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0時許,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Li Kai」私訊佯稱欲購買游崴名之遊戲帳號,再向其誆稱要使用假遊戲交易平台「YES24」網站完成交易,又向游崴名佯稱帳號遭凍結,須轉帳解凍云云,致游崴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7時22分許 1萬8,079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18 羅煜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某時許,在手機遊戲「浮生憶玲瓏」佯稱欲購買羅煜凱之遊戲帳號,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糖豆」與羅煜凱取得聯繫,向其誆稱要使用假遊戲交易平台「YES24」網站完成交易,又向羅煜凱佯稱提領金額遭凍結,須儲值解凍云云,致羅煜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8時23分許 1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糖豆」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13年5月13日18時24分許 1萬元 113年5月13日18時24分許 ③3,000元 19 林家亘(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Chunchun Shen」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嗣因林家亘欲購買商品而與林家亘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林家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8時28分許 6,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FACEBOOK暱稱「Chunchun Shen」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20 楊育亭(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某時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Chunchun Shen」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嗣因楊育亭欲購買商品而與楊育亭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楊育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8時31分許 6,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FACEBOOK暱稱「Chunchun Shen」之對話紀錄、網路郵局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21 許育萁(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2日前某日時,向許育萁佯稱欲購買其所販售之遊戲帳號,再向其誆稱要使用假遊戲交易平台「YES24」網站完成交易,又誆稱提領有誤,須匯款才能做後續提領等語,復於113年5月12日以社群平台FACEBOOK暱稱「Meto Jo」自稱為前述買家之友人,向許育萁誆稱可協助取回儲值金額云云,致許育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8時35分許 1萬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FACEBOOK暱稱「Meto Jo」及與「YES24」網站「在線客服」之對話紀錄、網路郵局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22 魏進發(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8時54分許,盜用魏進發妻子之同事強瀞予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魏進發佯稱欲借款云云,致魏進發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9時11分許 10萬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強瀞予」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23 蔡仲杰(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9時許,盜用蔡仲杰友人蘇虹卉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虹卉Sharon」帳號,向蔡仲杰佯稱需其協助轉帳云云,致蔡仲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9時24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蘇虹卉Sharon」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13年5月13日19時26分許 5萬元 24 李文洲(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8時前,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陳偉君」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嗣於113年5月13日8時許,因李文洲欲購買商品而與李文洲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李文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9時43分許 1萬3,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FACEBOOK暱稱「陳偉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郵局ATM交易明細表 25 劉仁勇(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15時57分許,盜用劉仁勇之妹劉慧玲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劉仁勇佯稱要借款云云,致劉仁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6時7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13年5月19日16時8分許 2萬元 26 葉詠詩(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8日前某日時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An Na」張貼租屋廣告貼文,嗣於113年5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庭」與葉詠詩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先匯款訂金可優先看房云云,致葉詠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7時26分許 1萬4,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FACEBOOK暱稱「An Na」張貼之租屋廣告貼文畫面、與LINE暱稱「庭」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27 林哲亘(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17時7分許,盜用林哲亘同事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舜」帳號,向林哲亘佯稱要借款云云,致林哲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7時35分許 1萬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舜」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ATM交易明細表 28 李承諺(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17時37分許,盜用李承諺同事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Kat」帳號,向李承諺佯稱要借款云云,致李承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7時42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Kat」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29 徐佑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16時許,在手機遊戲「異世界奇妙生活」佯稱欲購買徐佑安之遊戲帳號,再向其誆稱要使用假遊戲交易平台「YES24」網站完成交易,又向徐佑安佯稱操作錯誤,須支付保證金云云,致徐佑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8時14分許 1萬2,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YES24」網站「在線客服」之對話紀錄、與LINE暱稱「心靜自然涼」之對話紀錄、網路郵局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30 戴良夙(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18時5分前某日時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張貼租屋廣告貼文,嗣於113年5月19日18時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庭」與戴良夙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先匯款訂金可優先看房云云,致戴良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8時28分許 2萬2,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庭」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31 陳冠旭(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7日21時2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主管(貸款找我)」、「經理-巫孟容」與陳冠旭取得聯繫,再向其誆稱須儲值到平台帳戶,以證明有還款能力及解凍帳戶資金云云,致陳冠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8時33分許 2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LINE暱稱「黃主管(貸款找我)」、「經理-巫孟容」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32 張婉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18時許,盜用張婉琪之夫黃○廷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張婉琪佯稱需其協助轉帳云云,致張婉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8時37分許 2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黃中廷」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33 蔡忠軒(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17時前某日時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張貼租屋廣告貼文,嗣於113年5月19日17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忠軒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先匯款訂金可看屋云云,致蔡忠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8時44分許 6,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34 曾佳文(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18時30分許,盜用曾佳文丈夫之友人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向其丈夫廖志軒佯稱需借款云云,致廖致軒陷於錯誤,指示曾佳文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8時44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35 徐韻婷(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8日15時前某日時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Huang Li」張貼租屋廣告貼文,並於113年5月18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Ivy」與徐韻婷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先匯款訂金可優先租屋云云,致徐韻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9時9分許 1萬4,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政府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FACEBOOK暱稱「Huang Li」張貼之租屋廣告貼文畫面、與LINE暱稱「Ivy」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調解筆錄之部分內容 備註 1 陸彥妤 (即附表一編號5) 被告願給付陸彥妤6,000元。給付方式:自114年2月起按於每月10日前給付3,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59號(見本院卷第179頁至第180頁) 2 林家亘 (即附表一編號19) 被告願給付林家亘6,000元。給付方式:自114年2月起按於每月10日前給付3,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60號(見本院卷第181頁至第182頁) 3 陳麗琴 (即附表一編號11) 被告願給付陳麗琴6,000元。給付方式:自114年4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3,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49號(見本院卷第293頁至第294頁) 4 楊育亭 (即附表一編號20) 被告願給付楊育亭6,000元。給付方式:自114年4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3,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48號(見本院卷第295頁至第296頁) 5 湯雅任 (即附表一編號10) 被告願給付湯雅任1萬2,000元。給付方式:自114年6月15日前給付6,000元,餘額6,000元於114年10月15日前給付完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47號(見本院卷第297頁至第298頁) 6 游崴名 (即附表一編號17) 被告願給付游崴名1萬5,000元。給付方式:自114年7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46號(見本院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7 林哲亘 (即附表一編號27) 被告願給付林哲亘1萬5,000元。給付方式:自114年11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51號(見本院卷第289頁至第290頁) 8 曾佳文 (即附表一編號34) 被告願給付曾佳文3萬元。給付方式:自115年2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50號(見本院卷第291頁至第292頁) 9 黃立杰 (即附表一編號16) 被告願給付黃立杰1萬3,000元。給付方式:自115年4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44號(見本院卷第303頁至第304頁) 10 李承諺 (即附表一編號28) 被告願給付李承諺3萬元。給付方式:自115年8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共六期)。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52號(見本院卷第287頁至第288頁) 11 劉仁勇 (即附表一編號25) 被告願給付劉仁勇5萬元。給付方式:自116年4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45號(見本院卷第301頁至第302頁) 12 蔡仲杰 (即附表一編號23) 被告願給付蔡仲杰5萬元。給付方式:自117年2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共十期)。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53號(見本院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4年度金簡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葦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4429、18524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3年度金訴字
第680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建葦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
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調解筆錄內容履行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吳建葦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將可供詐欺集團收取詐騙
款項以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
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民國113年5月13日12時9
分前某日時許及113年5月19日16時7分前某日時,在統一超
商巨峰門市,以交貨便之方式,將其所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及其不知情未成年子
女吳○叡(000年00月生)名下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寄出與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收受,
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提款卡密碼提供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
「廖雅萱」之某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使
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
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對附表一所示之謝佳霓、康郁君、邱宏
楷、鍾如芬、陸彥妤、蘇竑森、黃靖玫、藍昱奇、張嘉杰、
湯雅任、陳麗琴、羅培珊、馮為倫、曾祥恩、賴叡含、黃立
杰、游崴名、羅煜凱、林家亘、楊育亭、許育萁、魏進發、
蔡仲杰、李文洲、劉仁勇、葉詠詩、林哲亘、李承諺、徐佑
安、戴良夙、陳冠旭、張婉琪、蔡忠軒、曾佳文、徐韻婷等
人實施如附表一所示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
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匯出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
空,而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嗣
如附表一所示謝佳霓等人等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告訴人謝佳霓、康郁君、邱宏楷、鍾如芬、陸彥妤、
蘇竑森、黃靖玫、張嘉杰、湯雅任、陳麗琴、羅培珊、曾祥
恩、賴叡含、黃立杰、游崴名、林家亘、楊育亭、許育萁、
魏進發、蔡仲杰、李文洲、劉仁勇、葉詠詩、林哲亘、李承
諺、徐佑安、戴良夙、陳冠旭、張婉琪、蔡忠軒、曾佳文、
徐韻婷、證人即被害人羅煜凱、藍昱奇、馮為倫於警詢之證
述。
㈡附表一證據欄所載各項證據。
㈢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暨交易往來明細。
㈣被告吳建葦與LINE暱稱「廖雅萱」之文字對話紀錄。
㈤被告吳建葦於警詢、偵查及準備程序中之供述及自白。
三、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
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本案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於
同年8月2日生效,關於修正前洗錢法第14條第3項所規定「
(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之科刑限制,因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取財罪,而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
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最
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
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
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修正前一般
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再者,
一般洗錢罪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為「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即現行洗錢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則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現行洗錢防制
法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
至於犯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及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同以被告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為前提,現行法之規定並增列「如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等限制要件。
㈡查本案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又被告於偵查中已就其本案有寄出前述7個銀行
帳戶之提款卡並提供密碼予他人等主要犯罪事實為承認之肯
定供述,嗣於本院審判中亦自白犯行並為認罪之答辯,已於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案幫助洗錢犯行,亦無證據可認被告
有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是被告除得適用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外,不論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或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均符合減輕其刑
之要件,且刑法第30條第2項係「得減」並非「必減」,從
而本案若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處斷
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5日以上6年11月以下,但其最高刑度不
得逾有期徒刑5年(因受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之限制),若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罪,其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1月15日以上4年11月以下,
經比較之結果,應認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應一體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
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
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行為而助成正犯實施詐欺及洗錢犯行,侵
害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提供帳戶,對他人犯洗錢罪之行為提供助力,僅屬幫助
犯,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
㈣爰審酌被告造成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受有財產權侵害之程度
,並考量被告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責難性較小,及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無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
如附表二所示),衡以其自述科技大學畢業,沒有專門技術
或證照,已婚,並育有1名子女現就讀國小五年級,目前被
告自己一個人住在父母留下的房屋裡,小孩跟太太則搬去外
面住,被告目前在工廠工作,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31
,800元,收入均用於自己的生活開銷及賠償本案各被害人,
不用負擔小孩的生活費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被害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
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復已
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詳如附表二所示),其雖未能就全
部之被害人均達成和解或調解成立,然被告已表達願意調解
之意願,就與被告調解成立之被害人中,除被害人游崴名、
蔡仲杰外,被告均承諾就各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額全額賠償,
足見被告已盡力彌補自己所犯錯誤,堪認確有悔意,諒被告
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
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載期間,以啟自新。
再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
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
款亦有明文,為確保被告能確實履行與各被害人之調解內容
,併諭知被告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調解筆錄內容向附表二所
示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六、沒收: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未因本案獲有報酬,此外亦無證
據可認被告有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規
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於113年7月31日
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應即適用裁判時即現行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犯第19條之洗錢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修正理由以:「考量澈底阻斷
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
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
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
可知新修正之沒收規定係為避免查獲犯罪行為人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卻因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
合理情況,才藉由修法擴大沒收範圍,使業經查獲之洗錢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又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
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
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
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
則相關規定之必要。查附表一各被害人遭詐欺而分別轉帳至
被告所交付之如附表一所示各帳戶內,該些款項均為被告本
案所犯洗錢罪之財產上利益,惟被告僅為幫助犯,並未經手
上開洗錢之財產上利益,被告就該等款項不具有事實上之管
領處分權限,且並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
若就本案洗錢標的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依卷內所附交易往來明細所載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謝佳霓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2日23時前某日時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李麗珍」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嗣於113年5月12日23時許,因謝佳霓欲購買商品而與之取得聯繫,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謝佳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 12時10分許 1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FACEBOOK暱稱「李麗珍」張貼之販售商品貼文、與「李麗珍」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13年5月13日12時47分許 2,900元 2 康郁君(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9日某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張貼徵求家庭代工廣告貼文,再以FACEBOOK暱稱「朱小玉」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湯文雅」與康郁君取得聯繫,向其誆稱可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康郁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2時20分許 5,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湯文雅」、FACEBOOK暱稱「朱小玉」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3 邱宏楷(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某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劉彩鳳」張貼販售商品貼文,並與邱宏楷取得聯繫,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邱宏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2時25分許 2萬9,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豐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FACEBOOK暱稱「劉彩鳳」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4 鍾如芬(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某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賴柏同」張貼販售門票貼文,並與鍾如芬取得聯繫,向其佯稱須先付訂金云云,致鍾如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3時57分許 6,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與FACEBOOK暱稱「賴柏同」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5 陸彥妤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5時許,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Chunchun Shen」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嗣因陸彥妤欲購買商品而與陸彥妤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陸彥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5時14分許 6,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FACEBOOK暱稱「Chunchun Shen」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6 蘇竑森(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5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Chunchun Shen」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嗣因蘇竑森欲購買商品而與蘇竑森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蘇竑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 15時32分許 6,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FACEBOOK暱稱「Chunchun Shen」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7 黃靖玫(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2日某時許,在手機遊戲「全明星街球派對」佯稱欲購買黃靖玫丈夫張家毓之遊戲帳號,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罵」與張家毓取得聯繫,向其誆稱系統偵測失誤、帳戶遭到凍結,須轉帳解凍帳號云云,致張家毓陷於錯誤,指示黃靖玫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5時35分許 1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TM交易明細表影本 8 藍昱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5時50分前某日時許,在手機遊戲「鬼滅:獵鬼人集結」佯稱欲購買藍昱奇之遊戲帳號,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情」與藍昱奇取得聯繫,向其誆稱要使用假遊戲交易平台「YES24」網站完成交易,又向藍昱奇佯稱輸入提款帳號錯誤,導致交易金額遭凍結,須匯款解凍云云,致藍昱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5時50分許 1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與LINE暱稱「陳情」及與「YES24」網站「在線客服」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9 張嘉杰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前某日時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劉彩鳳」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因張嘉杰欲購買商品而與張嘉杰取得聯繫,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張嘉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5時57分許 1萬4,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FACEBOOK暱稱「劉彩鳳」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0 湯雅任(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5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Chunchun Shen」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嗣因湯雅任欲購買商品而與湯雅任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湯雅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5時59分許 1萬2,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FACEBOOK暱稱「Chunchun Shen」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1 陳麗琴(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5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Chunchun Shen」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因陳麗琴欲購買商品而與陳麗琴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陳麗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6時13分許 6,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FACEBOOK暱稱「Chunchun Shen」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2 羅培珊(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2日22時24分許前某日時,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李承霈」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嗣於113年5月12日22時24分許,因羅培珊欲購買商品而與羅培珊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羅培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 16時15分許 8,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FACEBOOK暱稱「李承霈」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13年5月13日18時58分許 4,000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13 馮為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0日某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Leo You」向馮為倫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商品,惟無法在統一超商賣貨便下單,又傳送假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連結予馮為倫,再假冒客服人員向馮為倫誆稱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玉如」假冒第一銀行專員,向馮為倫誆稱須依指示匯款才能開通服務云云,致馮為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6時26分許 9,987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FACEBOOK暱稱「Leo You」、與假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及與LINE暱稱「陳玉如」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13年5月13日16時28分許 1,123元 113年5月13日16時30分許 2,888元 14 曾祥恩(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1日某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Sun Gangai」張貼租屋廣告貼文,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 book」與曾祥恩取得聯繫,向其佯稱須匯款兩個月押金作為訂金云云,致曾祥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7時1分許 2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LINE暱稱「林 book」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5 賴叡含(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2日21時許,在手機遊戲「異世界奇妙生活」佯稱欲購買賴叡含之遊戲帳號,再向其誆稱要使用假遊戲交易平台「GAMIVO」網站完成交易,又向賴叡含佯稱操作錯誤,資金遭凍結,須儲值解凍云云,致賴叡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7時2分許 2萬2,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GAMIVO」網站「官方在線客服」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6 黃立杰(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7時19分前某日時許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STEVEN BAUM」張貼租屋廣告貼文,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ancy」與黃立杰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先匯款訂金可優先看房云云,致黃立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7時19分許 1萬3,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Nancy」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7 游崴名(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0時許,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Li Kai」私訊佯稱欲購買游崴名之遊戲帳號,再向其誆稱要使用假遊戲交易平台「YES24」網站完成交易,又向游崴名佯稱帳號遭凍結,須轉帳解凍云云,致游崴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7時22分許 1萬8,079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18 羅煜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某時許,在手機遊戲「浮生憶玲瓏」佯稱欲購買羅煜凱之遊戲帳號,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糖豆」與羅煜凱取得聯繫,向其誆稱要使用假遊戲交易平台「YES24」網站完成交易,又向羅煜凱佯稱提領金額遭凍結,須儲值解凍云云,致羅煜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8時23分許 1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糖豆」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13年5月13日18時24分許 1萬元 113年5月13日18時24分許 ③3,000元 19 林家亘(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Chunchun Shen」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嗣因林家亘欲購買商品而與林家亘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林家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8時28分許 6,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FACEBOOK暱稱「Chunchun Shen」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20 楊育亭(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某時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Chunchun Shen」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嗣因楊育亭欲購買商品而與楊育亭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楊育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8時31分許 6,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FACEBOOK暱稱「Chunchun Shen」之對話紀錄、網路郵局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21 許育萁(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2日前某日時,向許育萁佯稱欲購買其所販售之遊戲帳號,再向其誆稱要使用假遊戲交易平台「YES24」網站完成交易,又誆稱提領有誤,須匯款才能做後續提領等語,復於113年5月12日以社群平台FACEBOOK暱稱「Meto Jo」自稱為前述買家之友人,向許育萁誆稱可協助取回儲值金額云云,致許育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8時35分許 1萬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FACEBOOK暱稱「Meto Jo」及與「YES24」網站「在線客服」之對話紀錄、網路郵局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22 魏進發(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8時54分許,盜用魏進發妻子之同事強瀞予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魏進發佯稱欲借款云云,致魏進發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9時11分許 10萬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強瀞予」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23 蔡仲杰(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9時許,盜用蔡仲杰友人蘇虹卉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虹卉Sharon」帳號,向蔡仲杰佯稱需其協助轉帳云云,致蔡仲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9時24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蘇虹卉Sharon」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13年5月13日19時26分許 5萬元 24 李文洲(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8時前,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陳偉君」張貼販售商品貼文,嗣於113年5月13日8時許,因李文洲欲購買商品而與李文洲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須匯款商品價金云云,致李文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3日19時43分許 1萬3,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FACEBOOK暱稱「陳偉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郵局ATM交易明細表 25 劉仁勇(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15時57分許,盜用劉仁勇之妹劉慧玲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劉仁勇佯稱要借款云云,致劉仁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6時7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113年5月19日16時8分許 2萬元 26 葉詠詩(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8日前某日時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An Na」張貼租屋廣告貼文,嗣於113年5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庭」與葉詠詩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先匯款訂金可優先看房云云,致葉詠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7時26分許 1萬4,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FACEBOOK暱稱「An Na」張貼之租屋廣告貼文畫面、與LINE暱稱「庭」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27 林哲亘(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17時7分許,盜用林哲亘同事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舜」帳號,向林哲亘佯稱要借款云云,致林哲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7時35分許 1萬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舜」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ATM交易明細表 28 李承諺(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17時37分許,盜用李承諺同事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Kat」帳號,向李承諺佯稱要借款云云,致李承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7時42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Kat」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29 徐佑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16時許,在手機遊戲「異世界奇妙生活」佯稱欲購買徐佑安之遊戲帳號,再向其誆稱要使用假遊戲交易平台「YES24」網站完成交易,又向徐佑安佯稱操作錯誤,須支付保證金云云,致徐佑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8時14分許 1萬2,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YES24」網站「在線客服」之對話紀錄、與LINE暱稱「心靜自然涼」之對話紀錄、網路郵局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30 戴良夙(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18時5分前某日時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張貼租屋廣告貼文,嗣於113年5月19日18時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庭」與戴良夙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先匯款訂金可優先看房云云,致戴良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8時28分許 2萬2,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庭」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31 陳冠旭(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7日21時2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主管(貸款找我)」、「經理-巫孟容」與陳冠旭取得聯繫,再向其誆稱須儲值到平台帳戶,以證明有還款能力及解凍帳戶資金云云,致陳冠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8時33分許 2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LINE暱稱「黃主管(貸款找我)」、「經理-巫孟容」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32 張婉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18時許,盜用張婉琪之夫黃○廷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張婉琪佯稱需其協助轉帳云云,致張婉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8時37分許 2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LINE暱稱「黃中廷」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33 蔡忠軒(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17時前某日時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張貼租屋廣告貼文,嗣於113年5月19日17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忠軒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先匯款訂金可看屋云云,致蔡忠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8時44分許 6,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34 曾佳文(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18時30分許,盜用曾佳文丈夫之友人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向其丈夫廖志軒佯稱需借款云云,致廖致軒陷於錯誤,指示曾佳文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8時44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35 徐韻婷(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8日15時前某日時起,在社群平台FACEBOOK社團,以暱稱「Huang Li」張貼租屋廣告貼文,並於113年5月18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Ivy」與徐韻婷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先匯款訂金可優先租屋云云,致徐韻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9日19時9分許 1萬4,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政府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FACEBOOK暱稱「Huang Li」張貼之租屋廣告貼文畫面、與LINE暱稱「Ivy」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調解筆錄之部分內容 備註 1 陸彥妤 (即附表一編號5) 被告願給付陸彥妤6,000元。給付方式:自114年2月起按於每月10日前給付3,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59號(見本院卷第179頁至第180頁) 2 林家亘 (即附表一編號19) 被告願給付林家亘6,000元。給付方式:自114年2月起按於每月10日前給付3,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60號(見本院卷第181頁至第182頁) 3 陳麗琴 (即附表一編號11) 被告願給付陳麗琴6,000元。給付方式:自114年4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3,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49號(見本院卷第293頁至第294頁) 4 楊育亭 (即附表一編號20) 被告願給付楊育亭6,000元。給付方式:自114年4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3,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48號(見本院卷第295頁至第296頁) 5 湯雅任 (即附表一編號10) 被告願給付湯雅任1萬2,000元。給付方式:自114年6月15日前給付6,000元,餘額6,000元於114年10月15日前給付完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47號(見本院卷第297頁至第298頁) 6 游崴名 (即附表一編號17) 被告願給付游崴名1萬5,000元。給付方式:自114年7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46號(見本院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7 林哲亘 (即附表一編號27) 被告願給付林哲亘1萬5,000元。給付方式:自114年11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51號(見本院卷第289頁至第290頁) 8 曾佳文 (即附表一編號34) 被告願給付曾佳文3萬元。給付方式:自115年2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50號(見本院卷第291頁至第292頁) 9 黃立杰 (即附表一編號16) 被告願給付黃立杰1萬3,000元。給付方式:自115年4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44號(見本院卷第303頁至第304頁) 10 李承諺 (即附表一編號28) 被告願給付李承諺3萬元。給付方式:自115年8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共六期)。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52號(見本院卷第287頁至第288頁) 11 劉仁勇 (即附表一編號25) 被告願給付劉仁勇5萬元。給付方式:自116年4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45號(見本院卷第301頁至第302頁) 12 蔡仲杰 (即附表一編號23) 被告願給付蔡仲杰5萬元。給付方式:自117年2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共十期)。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53號(見本院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