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114年度金簡字第3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侑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2818號;本院原案號:114年度金易字第65號),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侑宸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
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114年度斗司
刑移調字第127、128號、114年度斗司附民移調字第17號損害賠
償事件調解筆錄內容分別向被害人高婉寧、鍾承諭、金貞妃支付
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鄭侑宸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
犯意,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與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
NE暱稱「中訓信貸:張梓玹」之人聯繫後,為申辦貸款,即
於113年8月21日15時32分許,前往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新溪州門市,將其名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及彰化
縣○○鄉○○○○○○○鄉○○○○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
卡,以交貨便寄件方式,寄送予「中訓信貸:張梓玹」指定
之人收受,並於同日15時36分許,以LINE告知上開帳戶之提
款卡密碼,而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嗣「中訓
信貸:張梓玹」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
即向附表所示之人詐騙,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轉帳
匯款至鄭侑宸提供之帳戶內(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
匯入帳戶詳如附表所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鄭侑宸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被告名下元大銀行、郵局、溪州鄉農會帳戶之客戶資料、交
易明細(偵卷第33至41頁、第107至111頁、第327至335頁)

 ㈢被告與「中訓信貸:張梓玹」之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57至9
6頁)。
 ㈣告訴人王馨儀受詐騙部分:告訴人王馨儀於警詢時之證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119至127頁、第133至134頁
)。
 ㈤告訴人鍾承諭受詐騙部分:告訴人鍾承諭於警詢時之證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鍾承諭提供之對話紀錄、
轉帳交易紀錄、賣貨便訂單資訊(偵卷第143至181頁)。
 ㈥告訴人高婉寧受詐騙部分:告訴人高婉寧於警詢時之證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告訴人高婉寧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偵卷第
184至193頁、第195至201頁)。 
 ㈦告訴人金貞妃受詐騙部分:告訴人金貞妃於警詢時之證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告訴人金貞妃提供之對話紀錄、手機蒐證頁面、轉帳交
易紀錄(偵卷第204至211頁、第214至218頁)。
 ㈧告訴人邱雅琳受詐騙部分:告訴人邱雅琳於警詢時之證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邱雅琳提供之手機蒐
證頁面、對話紀錄(偵卷第225至227頁、第233至279頁)。
 ㈨告訴人鄭玉玲受詐騙部分:告訴人鄭玉玲於警詢時之證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鄭玉玲提供之對話紀
錄、轉帳交易紀錄(偵卷第283至291頁、第301至304頁、第
309至313頁)。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被告於偵查中、審判中均自白犯行(見偵卷第341頁、本院卷
第44頁被告之供述),且無證據認定其有何犯罪所得,依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係於113年8月21日15時32分許,以交貨便寄件方式,寄
出其元大銀行、郵局、溪州鄉農會帳戶之提款卡,並於同日
15時36分許,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見偵卷第84至88頁、
第92頁對話紀錄、本院卷第45至46頁被告筆錄),起訴書認
被告係於113年8月21日某時許,寄出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
碼,容有未洽,應予補充更正。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提供上開元
大銀行、郵局、溪州鄉農會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所為危
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其帳戶
作不法使用,用以向附表所示之人實施詐欺,所為殊值非難
,惟被告犯後已與部分告訴人調解成立,願意以分期方式賠
償告訴人高婉寧新臺幣(下同)86,235元、賠償告訴人鍾承
諭33,123元、賠償告訴人金貞妃46,085元,有本院114年度
斗司刑移調字第127、128號、114年度斗司附民移調字第17
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7至62頁),
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再酌以被告犯罪之原因、所生危害、被
告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從事芭樂種植、已婚、育有2名未
成年子女、與父親、配偶、小孩同住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被
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刑責
,犯後經本院安排調解,已與告訴人高婉寧、鍾承諭、金貞
妃成立調解,告訴人高婉寧、鍾承諭、金貞妃於前揭調解筆
錄均表示同意被告緩刑、原諒被告等語,本院認被告經此偵
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足促其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再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
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
款亦有明文,為確保被告能履行其與告訴人高婉寧、鍾承諭
、金貞妃間前揭調解筆錄內容,併諭知被告應依本院114年
度斗司刑移調字第127、128號、114年度斗司附民移調字第1
7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筆錄內容分別向告訴人高婉寧、鍾承
諭、金貞妃支付損害賠償。
四、被告否認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利益(見偵卷第19頁被告之供述
),卷內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故無沒
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
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王馨儀 ①113年8月25日13時44分許,匯款49,980元 ②113年8月25日13時46分許,匯款49,983元 ③113年8月25日14時許,匯款13,013元 元大銀行帳戶 2 鍾承諭 113年8月25日13時52分許,匯款33,123元 元大銀行帳戶 3 高婉寧 ①113年8月25日15時53分許,匯款34,123元 ②113年8月25日15時56分許,匯款49,989元 ③113年8月25日15時58分許,匯款2,123元 郵局帳戶 4 金貞妃 113年8月25日16時2分許,匯款46,085元 郵局帳戶 5 邱雅琳 113年8月25日16時36分許,匯款18,043元 郵局帳戶 6 鄭玉玲 ①113年8月25日18時34分許,匯款49,988元 ②113年8月25日18時38分許,匯款49,989元 溪州鄉農會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