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被 告 許世宏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3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世宏被訴加重竊盜等案件,經原告台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