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0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33號
原 告 謝淑娟

被 告 邱俐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261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被告邱俐瑋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
第1261號判決諭知無罪,復未據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民
事庭,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