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吳淑菁
被 告 洪冠祐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娟
被 告 林奕鳴 不詳(未經原告補正)
陳偉承 不詳(未經原告補正)
上列被告因涉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年度114年度訴字第30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定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
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原告起訴被告洪冠祐、洪文娟、林奕鳴、陳偉承所涉加重
詐欺案件,非本案起訴之被告,原告起訴之事實亦非本案之
犯罪事實,非屬本院審理範圍內。故原告向本院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起訴自屬不
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則無
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另經本院命原告補正被告林奕鳴、陳偉承之送達地址等情,
經原告具狀表示請本院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少護
字第32號卷宗等情。然被告林奕鳴、陳偉承既非本案檢察官
起訴犯罪事實之相關當事人,原告起訴已不合法,本院逕行
以判決駁回之,而不再以原告未經補正而駁回原告之訴。至
於被告林奕鳴、陳偉承之個人資料,既與本案無關,本院不
應幫原告查詢與本案無關之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原告自應合
法起訴後再向臺灣臺南地院調閱相關資料。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114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吳淑菁
被 告 洪冠祐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娟
被 告 林奕鳴 不詳(未經原告補正)
陳偉承 不詳(未經原告補正)
上列被告因涉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年度114年度訴字第30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定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
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原告起訴被告洪冠祐、洪文娟、林奕鳴、陳偉承所涉加重
詐欺案件,非本案起訴之被告,原告起訴之事實亦非本案之
犯罪事實,非屬本院審理範圍內。故原告向本院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起訴自屬不
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則無
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另經本院命原告補正被告林奕鳴、陳偉承之送達地址等情,
經原告具狀表示請本院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少護
字第32號卷宗等情。然被告林奕鳴、陳偉承既非本案檢察官
起訴犯罪事實之相關當事人,原告起訴已不合法,本院逕行
以判決駁回之,而不再以原告未經補正而駁回原告之訴。至
於被告林奕鳴、陳偉承之個人資料,既與本案無關,本院不
應幫原告查詢與本案無關之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原告自應合
法起訴後再向臺灣臺南地院調閱相關資料。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