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蔡依儒
被 告 陳虹潔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23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答辯:未為任何主張及聲明。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