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原 告 羅際強
被 告 林政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114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原 告 羅際強
被 告 林政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