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3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40號
原 告 王偉民
被 告 張雅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4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張雅婷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經本院以114
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免訴在案,且原告未於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將本案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
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
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114年度附民字第340號
原 告 王偉民
被 告 張雅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4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張雅婷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經本院以114
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免訴在案,且原告未於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將本案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
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
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