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林襄絜
被 告 蘇治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86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