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3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88號
原 告 陳鳳蓮
被 告 林耀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訴字第5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