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4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6號
原 告 高若芸
被 告 廖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
4年度金訴字第229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為訓示規定,
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
。換言之,此時非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裁判(最高法院8
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29號被告廖惠玲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
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判決在案,然原告高若
芸既於同年5月14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
且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及前述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