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原 告 陳柏仁
被 告 范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7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黃建智部
分,則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