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5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56號
原 告 張恒國

被 告 何太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6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7
6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均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