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蕭可君
被 告 李玉英(年籍資料詳卷)
張玉茹(年籍資料詳卷)
許好枝(年籍資料詳卷)
陳昭樺(年籍資料詳卷)
田宜加(年籍資料詳卷)
黃冠恩(年籍資料詳卷)
沈雅筑(年籍資料詳卷)
張俊樂(年籍資料詳卷)
蘇子晴(年籍資料詳卷)
莊佩蓁(年籍資料詳卷)
陳若昕(年籍資料詳卷)
王翊薰(年籍資料詳卷)
江貝文(年籍資料詳卷)
劉延龍(年籍資料詳卷)
鄭幃馨(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
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
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
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
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
113年度訴字第823號案件,依該案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內容,
本件被告李玉英、張玉茹、許好枝、陳昭樺、田宜加、黃冠
恩、沈雅筑、張俊樂、蘇子晴、莊佩蓁、陳若昕、王翊薰、
江貝文、劉延龍、鄭幃馨等15人,均係同遭該案被告張博翔
詐騙之被害人,並非該案之被告或共犯,非屬在本案中依民
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
告對上列被告李玉英等15人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請求,並不合
法,依法應予駁回。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原告另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23號刑事案件被告張博翔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
理,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114年度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蕭可君
被 告 李玉英(年籍資料詳卷)
張玉茹(年籍資料詳卷)
許好枝(年籍資料詳卷)
陳昭樺(年籍資料詳卷)
田宜加(年籍資料詳卷)
黃冠恩(年籍資料詳卷)
沈雅筑(年籍資料詳卷)
張俊樂(年籍資料詳卷)
蘇子晴(年籍資料詳卷)
莊佩蓁(年籍資料詳卷)
陳若昕(年籍資料詳卷)
王翊薰(年籍資料詳卷)
江貝文(年籍資料詳卷)
劉延龍(年籍資料詳卷)
鄭幃馨(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
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
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
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
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
113年度訴字第823號案件,依該案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內容,
本件被告李玉英、張玉茹、許好枝、陳昭樺、田宜加、黃冠
恩、沈雅筑、張俊樂、蘇子晴、莊佩蓁、陳若昕、王翊薰、
江貝文、劉延龍、鄭幃馨等15人,均係同遭該案被告張博翔
詐騙之被害人,並非該案之被告或共犯,非屬在本案中依民
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
告對上列被告李玉英等15人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請求,並不合
法,依法應予駁回。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原告另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23號刑事案件被告張博翔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
理,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