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6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13號
原 告 邱彰霖
被 告 余權恩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913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