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7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10號
原 告 蔣稚盈

被 告 賴志維(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1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4年
度訴字第101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根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