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裘麗君
被 告 吳家仁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易字第6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萬8052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事實及理由略以:原告因受被告詐騙,爰依法起訴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金易字第68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上述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
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負擔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
費用負擔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儀姍
114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裘麗君
被 告 吳家仁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易字第6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萬8052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事實及理由略以:原告因受被告詐騙,爰依法起訴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金易字第68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上述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
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負擔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
費用負擔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