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7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95號
原 告 姚筱如
被 告 NGUYEN QUANG DUONG (中文名:阮光楊)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法案件(114年度訴字第805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
8條、第502條第1項各定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805號
受理在案,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8月
7日宣判。而原告遲至114年8月5日方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有本院114年7月10日之簡式審判筆錄及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時間章戳1枚在卷為憑,依前開
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另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本件駁回並不影
響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原告尚可在被告刑事案件日後
有提起上訴之情形下,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或逕向法院提起一般民事訴訟對被告求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114年度附民字第795號
原 告 姚筱如
被 告 NGUYEN QUANG DUONG (中文名:阮光楊)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法案件(114年度訴字第805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
8條、第502條第1項各定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805號
受理在案,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8月
7日宣判。而原告遲至114年8月5日方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有本院114年7月10日之簡式審判筆錄及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時間章戳1枚在卷為憑,依前開
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另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本件駁回並不影
響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原告尚可在被告刑事案件日後
有提起上訴之情形下,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或逕向法院提起一般民事訴訟對被告求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