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8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1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


被 告 徐仲民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