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8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16號
原 告 黃伯傑
被 告 劉家龍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121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
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原告上開請求係以被告劉家龍、李皓丞對其為加重詐欺等
犯行之原因事實為其依據,惟被告劉家龍上開被訴部分,業
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是原
告之訴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
予駁回之。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
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
。至原告主張同案被告李皓丞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因李
皓丞業經本院通緝在案,待李皓丞緝獲後由本院另行審結,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